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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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引航服务承诺

 

1 总则

为加强宁波港口引航服务管理,推动建设一流宁波引航,提升引航服务效能,维护引航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使引航服务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宁波引航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及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服务承诺。

2 通用服务承诺

2.1以“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为服务宗旨,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引航服务。

2.2加强引航队伍、设施设备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2.3依法依规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人员、服务范围等内容。

2.4执行国家的引航费收规定。

3 引航服务流程与规范

3.1部门设置

设立宁波港域引航现场调度中心,负责接受引航申请等事项;设立宁波引航总值班室,具体负责受理引航业务、引航生产调度与指挥、引航服务咨询、引航信息发布、应急事件处理等。

3.2引航申请与受理

3.2.1引航申请时间

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至少在船舶抵、离港前24h提出引航申请,距上一港航程不足24h的,以离开上一港的时间为限。特殊引航需求应提前48h申请。如船舶预、确报船期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宁波引航。

3.2.2引航申请信息

引航申请应包括下列信息:船名(中英文)、呼号、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国籍、船舶总长、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船舶代理、到港吃水、装载货种、进出港锚地、上一港、下一港、预抵时间、其它特别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2.3引航申请受理与确认

宁波引航应在接到引航申请后,合理安排引航计划,并将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若拒绝受理,应将拒绝理由和要求反馈给申请人。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宁波引航应当制订引航方案,并按要求报上级部门或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3.3引航计划

3.3.1引航总值班室根据船舶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情况和港口预排计划,综合安全和效率需要,对未来12h~48h内将要实施引航作业的船舶按不同区域、不同尺度进行合理组合和搭配,综合考虑船舶类型、尺度、操作难易程度及天气状况等因素,选派具有相应引领资格和技术水平的引航员,安排交通工具,形成引航计划。

3.3.2引航计划包括:船名、引航员、引航起始时间和地点、引航结束时间和地点、拖轮安排、交通工具等信息。

3.3.3通常情况下,每日18:00以前,制定次日的引航计划,并予以公布。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生产业务协同管理系统或引航网站查询。遇到大雾、大风等导致交通管制的情形或其它严重影响港口正常生产的事件,引航计划相应推延公布。

3.4引航调度与计划兑现

3.4.1因港口作业、恶劣天气、船方原因等导致引航计划变更时,相应的港口企业、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将变更情况和原因及时通知引航机构

3.4.2引航机构应及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现场情况合理调整引航方案、调派引航员及交通工具

3.4.3定期分析研究引航计划兑现情况,提高引航计划兑现率,提升港口生产保障度。

3.5引航作业时段

3.5.1宁波引航在遵守海事部门相关监管规定、保障引航安全的前提下,将不断拓展引航作业时段,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和泊位使用率。

3.5.2集装箱船舶实行一天24h引航作业;危险品船舶原则上限于白天引航;除集装箱船舶外,其它船舶限于白天进出南航道;招宝山大桥以内的甬江航道限于白天引航。

3.5.3除集装箱外的其它船舶原则上应选择高潮或低潮等缓流时段靠泊;超大型船舶、特殊区域码头、特殊类型船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靠泊时段。

3.5.4镇海港区甬江航道内的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引航作业时间限于镇海高潮前、后1h~2h内,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可于镇海低潮后2h靠泊;台塑码头港池内泊位涨水时靠、离,一期港池内泊位落水时靠、离。

3.5.5新投入使用的码头,在使用初期选择合适时段靠离泊,待引航操作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拓宽引航作业时段。对于新投入使用的集装箱码头,应充分考虑集装箱码头运营的特殊性和操作惯例,以及集装箱船舶相对较好的操纵性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实现全时段引航。

3.5.6遇到潮流特别复杂、水域特别狭小、或者特殊码头结构、特殊船型等情况时,宁波引航站将与码头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选择特殊的引航作业时段和方式。

3.6特殊引航作业

3.6.1特殊引航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无动力、主要机械故障或船体严重受损的船舶引航;

b)船型特殊或装载特殊货物使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引航;

c)吃水、长度、宽度或高度等尺度超出码头、航道相应规定的船舶引航;

d)非常规作业时段的船舶引航;

e)恶劣气象、海况下的船舶引航;

f)抢险、救灾时的船舶引航。

3.6.2对于特殊引航作业申请,宁波引航站将认真研究可行性,制定完善的引航方案,确保引领安全。

3.7引航实施

3.7.1宁波引航应督促引航员按照引航操作规程引领船舶,保证引航安全和服务。

3.7.2有两名或以上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宁波引航应指定主、辅引航员,主、辅引航员之间应相互配合。

3.7.3引航员应准时登上被引船。

3.7.4引航员登轮前应根据引航计划制订初步引航方案,并对车、舵、锚等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有足够的戒备。

3.7.5登轮后,引航员应:

a)向被引船舶的值班驾驶员问候、介绍身份,并要求会见船长;

b)在会见船长时,将信息交换卡交船方填写;

c)核对船方提供的被引船引航申请资料,检查被引船是否正确悬挂国旗和引航旗;

d)向船长了解车、舵、锚、缆、通信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进一步核对当时的船位、航速、航向和车、舵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引航方案;

e)向被引船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航道、泊位、港池的基本情况;

f)与助泊拖轮保持沟通,协调配合;

g)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7.6因恶劣天气等情况,引航员不能按时登轮,引航员应告知被引船船长,请船长做出合理的等待与配合,并及时报告宁波引航和海事管理机构。

3.7.7引航员离轮时,如当时天气条件无法保证在预定地点安全离轮,经与被引船船长协商,引航员可提前在安全地点离轮,并由引航员在引航船上将被引船引领至预定地点。

3.7.8航行时,引航员应:

a)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规则与规定,谨慎引航;

b)认真执行船舶报告制度,注意守听甚高频,及时掌握船舶进出港动态;

c)如需短时间离开驾驶台时,向船长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d)做好引航过程记录。

3.7.9靠、离码头前,引航员应:

a)核实码头是否符合被引船的安全靠、离泊要求,包括:码头前沿及港池连接水域的水深、泊位是否足够、码头周边水域环境状况、岸上设施是否有影响等;

b)确认被引船的操纵性能;

c)确认助泊拖轮的操纵性能,合理使用助泊拖轮;

d)向船长、助泊拖轮及其他协助人员说明操纵意图;

e)在操作过程中顾及协作人员和拖轮的安全。

3.7.10离轮时,引航员应:

a)将被引船引抵引航目的地,或被其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引航任务,离开被引船;

b)确认被引船处于安全水域,当时天气条件、被引船和引航船的行动满足引航员安全离轮的要求时方可离轮;

c)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当时的航速、航向、通航环境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3.7.11助泊拖轮的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a)宁波引航应制订助泊拖轮使用办法,引航员应根据助泊拖轮使用办法合理使用助泊拖轮;

b)引航员应当熟悉助泊拖轮性能在引航过程中与助泊拖轮协调配合并保持良好的联系

c)宁波引航对于特殊船舶或恶劣天气条件下引航的船舶,为保障安全,可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增配使用助泊拖轮的数量。

3.7.12特殊情况的处理与报告要求如下:

a)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宁波引航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浓雾及其他气象条件导致能见度低于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限度;

2)靠、离泊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

3)被引船不适航或没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4)恶劣的气象、海况对被引船和引航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5)被引船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6)被引船主要资料与船舶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7)被引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8)由于船方人为因素导致船上人员不能配合引航员正常工作;

9)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10)特殊情况下,拖轮配备不足;

11)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b)引航员在做出3.7.12a)的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的船长,并对被引船当时的安全做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等。

c)因引航员身体不适时宁波引航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其他引航员按引航计划实施后续引航

d)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宁波引航报告:

1)航道、航标有异常变化;

2)航海资料中未标明的障碍物;

3)异常的漂浮物;

4)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

5)被引船存在安全隐患。

4 引航调度服务承诺

4.1宁波引航总值班室实行全天24h值班制,并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应答。

4.2贯彻落实国家、集团、股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科学合理组织引航生产。

4.3积极接洽港口引航业务、咨询。

4.4及时制定并公布引航计划。

4.5引航信息与海事管理部门共享,接受海事和公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4.6本着科学、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作业人员的总体作业强度、技术水平、车艇设备工况等进行排班。

5 引航员服务承诺

5.1引航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引航法律、法规和规章。

5.2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应遵守外交礼节和涉外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5.3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并保持整洁。

5.4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前和在引航过程中禁止饮酒。

5.5引航员应尊重被引船船员,尊重不同种族船员的宗教信仰、文化习惯,尊重港口调度、船舶代理、助泊拖轮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5.6引航员不得利用工作关系向被引船提出不合理要求。

5.7引航员应当服从宁波引航的工作安排,未经指派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和引航咨询服务。

6 引航服务监督与改进

6.1宁波引航应接受服务对象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反馈。

6.2宁波引航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渠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引航监督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6.3宁波引航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6.4宁波引航应充分发挥社会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6.5宁波引航应认真研究引航监督评议和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