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外国籍船舶、设施;
1.3 危险品船舶;
1.4 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1.5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虾峙门口外深水航道、虾峙门、峙头洋、螺头水道、金塘水道、横水洋、册子水道、西堠门等水域。
2.2 相关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50311、52141、53342、52142、53131、53132。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3.2.1一般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 危险货物
U 总长及总吨
3.2.2 船舶装有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 船名、呼号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
DG 危险货物
3.3 报告线
3.3.1 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嘴连线。
3.3.2 L2报告线:上溜网重岛灯桩与桃花岛西南端连线。
3.3.3 L3 报告线:金塘岛东南端宫山灯桩与涂泥嘴灯桩连线。
3.3.4 L4报告线:30°05′.20N/121°35′.90E与30°07′.05N/121°49′.25E两点的连线。
3.3.5 L5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
3.3.6 L6报告线:穿山西口--大榭1号灯浮与协和1号灯桩连线。
3.3.7 L7报告线:穿山北口--大榭岛灯桩与穿鼻岛灯浮连线。
3.3.8 L8报告线:穿山东口--经线122°01′.40E凉帽山以南段。
3.3.9 L9报告线:岛杵山南端沿北纬30°03′.00N线与金塘岛连线。
3.3.10 C1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连线。
3.3.11 C2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金塘岛北端(30°05′.20N/121°52′.40E)连线。
3.3.12 C3报告线:金塘岛东南端宫山灯桩与大猫岛西端(29°57′.20N/122°01′.40E)连线。
3.3.13 C4报告线:大猫岛西端(29°57′.20N/122°01′.40E)与螺头(30°00′.00N/122°01′.40E)连线。
4 其他报告要求
4.1. 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制水域时除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向宁波或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国籍和船舶类型。
4.2 船舶或设施拟通过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通航孔时,还应在进入大桥水域前,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船舶或设施拟通过金塘大桥东通航孔、西堠门大桥、桃夭门大桥通航孔时,还应在进入大桥水域前,向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4.3船舶、设施正横洋小猫灯桩时,应通过VHF08频道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4.4 船舶驶离报告水域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
4.5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信息。
4.6 在过第一道报告线并按照要求报告的船舶,在定线制水域通过其他报告线时可不再重复报告。
5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5.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5.2 受理报告机关为宁波VTS中心、舟山VTS中心。
6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宁波VTS中心和舟山VTS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7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7.1 宁波VTS中心的呼叫频道为VHF06/08,舟山VTS中心的呼叫频道为VHF11。船舶、设施通过L1、L2、L7、L8报告线时,使用VHF08频道向宁波VTS中心报告,通过L3、L4、L5、L6、L9报告线时,使用VHF06频道向宁波VTS中心报告;船舶、设施通过C1、C2、C3、C4报告线时,使用VHF11频道向舟山VTS中心报告。
7.2 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8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8.1 宁波VTS中心和舟山VTS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传感系统及AIS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8.2 宁波VTS中心和舟山VTS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9特别规定
9.1 按照规定应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如果必须使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将航行的动态和意图报告VTS中心。
9.2 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