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制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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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客船;
2)外国籍船舶、设施;
3)危险品运输船舶;
4)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5)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1)适用的地理范围为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虾峙门、峙头洋、螺头水道、金塘水道、横水洋、册子水道、西堠门、条帚门水道、佛渡水道等水域。
2)相关海图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的海图:13510、13518、13521、13391、13519、13381、13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海图:53001、52174、52141、52137、53342、53132。
3)坐标系
本报告制报告线各点坐标采用CGCS2000坐标系(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1)一般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 危险货物
U 总长及总吨
(2)船舶装有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 船名、呼号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
DG 危险货物
3.3 报告线地理位置
1)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29°44′.68N/122°18′.22E)连线
2)L2报告线:东挑咀(29°44′.68N/122°18′.22E)与六横岛外礁灯桩连线
3)L3报告线:梅山岛小担山(29°46′.11N/121°59′.34E )、汀子山灯桩、温州峙灯桩、鸦鹊礁灯桩与六横岛郭巨山西侧(29°42′.47N/122°04′.17E)连线
4)L4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
5)L5报告线:30°05′.20N/121°35′.90E与30°07′.05N/121°49′.25E连线
6)L6报告线:小菜花灯桩与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连线。
3.4 报告要求
1)驶入核心港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时除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根据要求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
2)驶离核心港区的船舶,通过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
3)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拟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1号警戒区或7号警戒区前15分钟报告动态。
5)拟通过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等沿海桥梁的船舶,应提前30分钟报告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和要通过的通航孔名称。
6)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7)在报告水域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VTS报告。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受理报告机关为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统称为宁波舟山VTS。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宁波舟山VTS将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工作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1)宁波舟山VTS的呼叫频道为VHF06、08、11、28。
2)船舶、设施通过L1报告线时使用VHF08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3)船舶、设施通过 L2、L3报告线时使用VHF28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4)船舶、设施通过 L4、L5报告线时使用VHF06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5)船舶、设施通过 L6报告线时使用VHF11频道向宁波舟山VTS中心报告。
6)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1)宁波舟山VTS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传感系统及AIS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2)宁波舟山VTS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 应急通讯
1)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等紧急情况需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宁波舟山VTS报告。
2)船舶发生甚高频(VHF)设备故障时可通过下列电话报告:
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0574-86801531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0580-2063765
9. 特别规定
1)按照规定应使用通航分道的船舶,如果仅使用沿岸通航带航行,应将航行的动态和意图报告VTS。
   2)在核心港区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还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宁波舟山VTS的监督管理。
3)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军用舰船不适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