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域引航(移泊)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和宁波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港域引航距离的通知》(甬港[2016]1号)制定引航收费标准。
第二条 宁波港域引航(移泊)费属于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本标准规定的为收费上限,由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宁波港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引航机构。
第四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每一计费单的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第五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55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1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1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1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六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2(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2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七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2(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八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1(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1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起讫时间为22点至次日6点。
第九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十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十一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十二条 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引航收费以表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引航收费以表1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十三条 本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